一、 |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 8 月 28 日社家障字第 1080701283 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單位於辦理優先採購訂定底價時,依照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確實考量身障廠商營運成本之因素,並可視業務性質及個案特性,逕洽身障廠商比價或議價。 |
三、 | 為提升本辦法執行成效,爰請貴單位辦理小額採購優先採購品項時,多加利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公告功能,且應至少有 3 工作日之等標期,俾符合採購需求之身障廠商能充分獲得資訊,增加其參與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