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次協同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每個投票所需增加四至六名人員,本所為期地方選舉與全國性公投案皆能順利進行,函請貴單位惠予人力支援與推薦。 |
二、 | 依選罷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鳳林鎮)。基此,各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量將其分派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選區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 30 分鐘至 1 小時時間,使得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主任管理員可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由資深之管理員暫代 或請鄉鎮選務作業中心派員代理,在不影響投開票所作業原則下,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
三、 | 本次地方選舉與公投案,請鼓勵員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
(一) | 權利: |
1、 | 補假 1 天。 |
2、 | 獎勵額度(參考上次合併選舉之額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後另核定之。依規定屬專案敘獎,不列入機關敘獎額度): |
(1) | 主任管理員:記功 2 次。 |
(2) | 主任監察員:記功 1 次。 |
(3) | 管理員:嘉獎 2 次。 |
(4) | 監察員:嘉獎 2 次。 |
3、 | 工作津貼 |
(1) | 主任管理員: 3,800 元整。 |
(2) | 主任監察員: 3,200 元整。 |
(3) | 管理員: 2,600 元整。 |
(4) | 監察員: 1,800 元整。 |
(5) | 警衛人員: 2,600 元整。 |
(二) | 義務:依選罷法第 60 條規定,上開人員可憑通知函向服務機關辦理公假手續參加本縣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
四、 | 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召募期間,自即日起至 8 月 15 日止,請將推薦人員資料依其意願或戶籍地送交本所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