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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 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 chris781022@hlc.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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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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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50202812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主旨 ( 376550000A_1150202812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50202812_ATTACH2.odt ) |
| 主旨: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7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54202910A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1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4202910D 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王科員,電話:( 02 ) 7736-5891 。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