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 03-8462860#231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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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072300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修正規定、相關附件 ( 1130072300_ATTACH1.pdf 1130072300_ATTACH2.odt 1130072300_ATTACH3.pdf ) |
主旨: | 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 6 點之 1 及第 3 點附件 7 、附件 7 之 2 ,業經教育部於 113 年 4 月 12 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0919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2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0919B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