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張永寧 - 人事室 | 2017-12-06 | 點閱數: 842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11月 30日府教學字第 1060226827 號函辦理。

二、現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六年五月十七日修訂發布。為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教師介聘積分限合格教師期間及持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為限。(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修正教師積分審查除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為止。(修正規定第七點)

:::
體育班FB粉絲頁
常用連結
[ more... ]
生字查詢
單字查詢
查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