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縣衛生局 109 年 3 月 30 日花衛疾字第 1090008408 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指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依據文獻修改登革熱潛伏期為「3-14 天,通常為 4-7 天」。 |
(二) | 登革熱增加除了由病媒蚊叮咬傳播外之其他罕見傳播途徑,包含懷孕婦女感染於孕程中或生產時垂直傳染給胎兒、血液(如輸血、器官移植、針扎等)及性行為傳播等。 |
(三) | 增加校園外籍師生健康監測及訂定「登革熱/屈公病防治工作計畫」之平時作為,並提供計畫書範例,請參依內容輔導各級學校執行相關防治工作。 |
(四) | 增加屈公病傳染時程圖及醫師通報注意事項等資訊。 |
三、 | 旨揭指引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介紹/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之登革熱及屈公病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