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非政府代表委員(不含學生代表委員)遴選作業,有意願參加遴選之同仁,可前來課發組報名。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402104 號函辦理。 |
1、 |
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及特別類型教育(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才能及體育)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
2、 |
教師組織成員(所稱「教師組織」,依教師法第 39 條規定)。 |
1、 |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
(四) |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
(五) |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
三、 |
貴機關(單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
正本: |
花蓮縣中小學校長協會、花蓮縣教師會、花蓮縣家長協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